(2015)东中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与翟美娇,林伟权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翟美娇,林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御景大厦首层。负责人:傅杰雄,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钦、刘琴,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翟美娇。被执行人:林伟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6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翟美娇、林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涉案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67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