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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山东捷力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李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孙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晓芃,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山东捷力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全,经理。原审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恩军,经理。原审被告李全,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原审被告山东捷力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5元,减半收取6763元,由上诉人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韩 梅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