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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执字第00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李卫国、杨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卫国;杨明江;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09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汉族,1954年4月7日出生,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杨明江,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李云,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明江、李云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卫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12%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0元由被执行人杨明江、李云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杨明江、李云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卫国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明江、李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国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9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