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锐东与开平市三埠伴溪酒店、开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立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东,开平市三埠伴溪酒店,开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立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杨锐东,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开平市三埠伴溪酒店。法定代表人关立创。被告开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立创。被告关立创,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锐东诉被告开平市三埠伴溪酒店、开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立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锐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平市三埠伴溪酒店、开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立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锐东在诉讼期间对被告开平市三埠伴溪酒店、开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立创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锐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2元,减半收取4406元,由原告杨锐东负担。审 判 长 梁锦维审 判 员 梁治平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雪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