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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马谭喜与岑中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谭喜,岑中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马谭喜,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中明,男,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谭喜与被告岑中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谭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交纳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谭喜负担。审判员  傅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