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资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晓鸿与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鸿,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联钦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刘晓鸿。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联钦,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宋联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鸿与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晓鸿负担。审 判 长 黄 荣审 判 员 容 娟代理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