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天地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天地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超军。被告:湖南省长沙天地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长沙天地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风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