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彬与王凤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王凤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王彬,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王凤民,62岁,现住吉林省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王凤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明二月九日书记员 司  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