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彬与王凤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王凤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王彬,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王凤民,62岁,现住吉林省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王凤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明二月九日书记员 司 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