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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孙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国,刘帅,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国。被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孙爱国与刘帅、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帅、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爱国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