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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方柱成、赵占华等与周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柱成,赵占华,孙娟,周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方柱成,男,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赵占华,女,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娟,女,1991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周洁,女,1991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来安县张山乡桃花村南湖队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柱成、赵占华、孙娟诉被告周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柱成、赵占华、孙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柱成、赵占华、孙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柱成、赵占华、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柱成、赵占华、孙娟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