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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唐宏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艾德才金融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宏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艾德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宏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负责人欧阳国东。委托代理人刘朝辉,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明,系该行清收部主任。原审被告艾德才,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零陵区石山脚乡马回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58********。上诉人唐宏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及原审被告艾德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唐宏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宏斌撤回上诉的请求,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宏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唐宏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谭兴伟代理审判员  曾 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