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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维林与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林,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营寨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营寨村金龟社。上诉人王维林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綦江县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7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维林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维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维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王维林负担,本院决定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泽兵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