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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云生与梁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生,梁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杜云生,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梁付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原告杜云生诉被告梁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云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