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蔺广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蔺广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再字第1号罪犯蔺广志,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蔺广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3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罪犯蔺广志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罪犯蔺广志于1998年10月11日,因双眼视网膜病变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二年,至2000年10月10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于2001年8月31日起脱离监管机关监管,下落不明,2014年11月18日,蔺犯被青岛市洛阳路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23日被收监执行。脱管时间为2年3个月零14天。本院认为,罪犯蔺广志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蔺广志暂予监外执行脱离监管期间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止。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