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支红艳与程世淮、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红艳,程世淮,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支红艳,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辉,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程世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王吉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红艳与被告程世淮、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支红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红艳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