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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开秀与谭莉覃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秀,谭莉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李开秀。被告谭莉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秀诉被告谭莉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开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