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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裴青玲与姚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裴青玲。被执行人姚永梅。申请执行人裴青玲与被执行人姚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咏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裴青玲赔偿款32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600元。因被执行人姚咏梅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裴青玲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裴青玲提供的被执行人姚咏梅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裴青玲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裴青玲与被执行人姚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