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三平与福建利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三平,福建利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三平,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华森,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利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时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孙汉,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三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三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三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三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