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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吴培举与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举,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18-3号申请执行人吴培举。法定代理人吴红伟。被执行人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住址:长垣县蒲西区崔庄村。法定代表人吴培录,任校长。本院在执行吴培举申请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健康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在政府有存款,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政府存款120607.14元至法院账户,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执字第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