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月珍与被执行人朱仲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月珍,朱仲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卓月珍。被执行人朱仲坚。申请执行人卓月珍与被执行人朱仲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卓月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仲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仲坚在银行的存款,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现被执行人朱仲坚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卓月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