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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振振、王前坤、靳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曾振振,王前坤,靳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汉族,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曾振振,男,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被告王前坤,男,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被告靳玉英,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振振、王前坤、靳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邢艳梅审 判 员  田济民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