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与李书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李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1栋1层7号。法定代表人:涂翔,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书剑。申请执行人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3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0日起到9月1日,以借款本金22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6136元,本案执行费24761元。截止��2015年2月6日利息为111997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剑存款33808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