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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卢雨与被执行人李朝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敬新,卢雨,李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女,1967年12月14日生,现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卢雨,男,1994年1月2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李朝芬,女,1968年6月11日生,现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卢雨与被执行人李朝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朝芬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卢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李朝芬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是2000000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新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