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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盗窃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艳红、被告人谢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武平县十方镇来福村李某某家,撞开李某某家的侧门后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100多元。尔后,被告人又窜至该村钟某某家二楼卧室盗得人民币100元。之后,被告人又窜至钟某某家隔壁的钟某甲家二楼卧室盗得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还窜至钟某甲家隔壁的钟某乙家二楼卧室,盗得两条翡翠手链、一条镍铜合金项链、一条镍铜合金仿珍珠挂件、一条铁镍铜合金玻璃项链。上述被盗翡翠手链、项链、仿珍珠挂件现已被武平县公安局扣押。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上述被盗的两条翡翠手链的价值合计人民币650元、两条项链的价值合计人民币50元、仿珍珠挂件的价值人民币30元,共计730元。2、2014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武平县中山镇三角坪李某甲经营的农药化肥店,将该店内柜台货架抽屉里的人民币2050元装入自己口袋欲盗走时,被李某甲之夫朱某某发现,被告人谢某某被迫将2050元归还给朱某某。随后,朱某某向武平县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报警。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武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计人民币10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陈述;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勘验检查笔录;5、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意见书、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计人民币103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还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050元的财物未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应依法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二、被告人谢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钟某甲损失人民币各100元。三、被扣押的两条翡翠手链、一条镍铜合金项链、一条镍铜合金仿珍珠挂件、一条铁镍铜合金玻璃项链,由武平县公安局返还给被害人钟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侯良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连 影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