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叶波峰与何福光、顾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波峰,何福光,顾忠,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叶波峰。委托代理人黄忠柏,洪湖市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福光。被告顾忠。被告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表人顾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叶波峰诉被告何福光、顾忠、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波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4元,减半收取116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叶波峰负担。审判员 文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