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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潘某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30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潘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苦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梁辉豪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