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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炳懿与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炳懿,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高炳懿,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军,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炳懿诉被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炳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炳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炳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高炳懿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 杰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