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正华、龙桂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正华,龙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0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被执行人江正华。被执行人龙桂枝,系被执行人江正华之妻。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望执字第0020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正华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壹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正华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