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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正华、龙桂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正华,龙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0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被执行人江正华。被执行人龙桂枝,系被执行人江正华之妻。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望执字第0020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正华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壹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正华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