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字第137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山西省忻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忻州市忻府区。2014年4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释放,7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小店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有立功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店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韩旭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