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夏利忠与徐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利忠,徐付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夏利忠。委托代理人孙静、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付峰。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夏利忠诉称:原、被告均从事速尔快递业务,原告为速尔快递的市级代理,被告为泊头地区代理。经营方式为被告将泊头地区快递发往原告处,由原告发往北京中转站。被告每往原告处运送一公斤快递,向原告支付0.7元发货款,后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原告为被告垫付发货款。至2014年8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发货款101704.4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发货款101704.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又偿还其2万元欠款,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1704.4元。被告徐付峰主要辩称,原告所述均属事实,我尚欠原告81704.4元发货款未给付。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付峰给付原告夏利忠欠款81704.4元,该笔款项分六笔还清,第一笔12000元于2015年6月1日之前付清,第二笔12000元于2015年9月1日之前付清,第三笔12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付清,第四笔12000元于2016年3月1日之前付清,第五笔12000元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付清,第六笔欠款21704.4元于2016年9月1日之前付清,以上各笔欠款中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原告即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被告徐付峰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