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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施传芝与徐玉成、凉山瑞丰实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传芝,徐玉成,凉山瑞丰实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施传芝,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萍,女,四川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正权,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凉山瑞丰实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分公司,住址会东县会东镇园丁街。委托代理人马麒,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传芝诉被告徐玉成、凉山瑞丰实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传芝以本案应由会东县瑞丰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诉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传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传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郑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靳雅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