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建勇与王建军、刘建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勇,王建军,刘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85-2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勇。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刘建会。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685号宋建勇诉王建军、刘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建军、刘建会应归还宋建勇7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75.00元、执行费9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军、刘建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执民字第6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