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如军,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新民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衡一峰,该公司董事长。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登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淮中商终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登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漏水管道系由自来水公司设计并安装施工,漏水费用应当由自来水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登达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登达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修管理。涉案漏水管道在计费水表内侧,登达公司亦未有偿委托自来水公司维护管理,根据合同约定,漏水管道应由用水人即登达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由于登达公司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管道漏水所产生的水费,应由登达公司自行承担。2、登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漏水管道系自来水公司设计并安装施工。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登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周 猛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