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褚九灵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九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二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九灵,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原系老成都饭店传菜工。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九灵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九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褚九灵在本市鼓楼区拉萨路14号老成都饭店吧台内,趁店内无人之际,打开饭店负责人郝某放于吧台椅子上的皮包,窃得包内皮夹里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褚九灵在本市科巷39号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褚九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褚九灵的人口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被告人褚九灵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九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褚九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褚九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褚九灵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其从重和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褚九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九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褚九灵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郝达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文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