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珙泉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家瑞与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瑞,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珙泉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高家瑞。被执行人吕冬梅。本院于2003年2月25日和2010年3月22日分别作出(2001)珙泉执字第27号裁定书和(2001)珙泉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冬梅的工资等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吕冬梅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冬梅的工资等收入的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