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彦波、徐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波,徐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彦波,农民。2010年4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劳务人员。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农民。2013年3月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并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一百元。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农民。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彦波、徐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彦波、徐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朱彦波一起开车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名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找池某索要债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彦波、陈某在被告人徐某的指使下将池某强行拖出办公室,造成其从楼梯处摔倒,身体多处挫伤。随后,池某又被强行带上车并开往台州市路桥区。途中,被告人张某甲打了池某一耳光。被害人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朱彦波、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害人池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朱彦波、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池某的陈述,证人董某、金某、杨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接警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彦波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五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朱彦波、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相互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彦波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彦波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并酌情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彦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