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9号,申请人白正合、黎娟与李忠兴机动车事故责任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正合,黎娟,李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白正合,男。法定代理人白锦江,男。法定代理人李洁音,女。申请执行人黎娟,女。被执行人李忠兴,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正合、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