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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军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微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军,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微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军。委托代理人朱永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姚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修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微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路88号203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9号A栋14层南18-23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容卓怡,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吴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军又以其收到侵害的网络虚拟财产无法计算价值,以变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吴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彭太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