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陆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5号709室。法定代表人邵忠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伟保,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63号。法定代表人许富荣。委托代理人孙成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尔。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坤,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陆永坤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陆永坤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猛人民陪审员 林 宇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祝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