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赵某,女,2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