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赵某,女,2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