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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蔡玉芝申请执行段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芝,段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蔡玉芝被执行人段守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段守刚在船山区南强街道办事处桐子垭社区五组应领土地补偿款18400元予以提取,该款提取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130682617311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晓  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