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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慧颖与孟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柳某,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立军,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柳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立军,被告孟某及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某诉称:1999年农历10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孟庆某。因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孟庆某由我自行抚养。孟某辩称:柳某所诉不实,我们相处一年多时间,在彼此相互了解并建立深厚感情的基础上才结婚的,婚后我们有了儿子“孟庆某,更增进了夫妻感情,我一直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虽偶尔因琐事发生争执,应属正常,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9月份,原告柳某从李兴来到太和居住,是为了照看儿子“孟庆某上学,双方不存在分居的事实。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偿还贷款10000元及利息,孩子由我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的基础上,方可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初原告柳某与被告孟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孟庆某。现随孟某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为此,柳某以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分居多年,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柳某提交的婚姻登记审查表、户口本复印件;孟某提交的李兴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柳某与被告孟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生活多年,并生育一个儿子。夫妻之间偶尔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夫妻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柳某和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