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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兰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兰民初字第47号原告:孙某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彩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栾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