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单某甲。法定代理人单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