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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4)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平度市开发区中八里庄村“好再来”面馆吃完饭后,因欲赊账被该面馆经营者仲某甲拒绝,遂无故殴打仲某甲及其弟弟仲某乙,后又殴打来面馆上厕所的丁某,致仲某甲头部、项部、右前臂多处皮肤裂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致仲某乙右手背部皮肤裂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过程,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辩解是对方先打我的,我确实打人了,当时是自己开玩笑说先赊账。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平度市开发区中八里庄村“好再来”面馆喝酒吃饭后,因其欲赊账被该面馆经营者仲某甲拒绝,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并将仲某甲、仲某乙打伤,后又殴打来面馆上厕所的丁某,致仲某甲头部、项部、右前臂多处皮肤裂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致仲某乙右手背部皮肤裂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由被害人仲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此次打斗过程中,致被告人于某头部受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破获过程、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报破、被告人于某到案等事实。2、户籍证明、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的身份,及其不是网上逃犯,无犯罪记录的事实。3、办案说明,证实泰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丁某,其称不做法医鉴定的事实。4、青岛市通用门诊病历,证实仲某乙、仲某甲就医的时间、医院、伤情、过程等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与仲某甲、仲某乙认识。2014年5月29日下午,我路过平度市开发区中八里庄村南边三城路北侧“好再来”饭店门口,看见仲两人和一个中年男子满身是血,头部、胳膊、手等多处受伤。我过去问仲某乙怎么回事,他说刚才一个在饭店吃饭的男青年喝醉酒了,用酒瓶把我们三人打伤,一会公安人员来了,120把仲某甲、仲某乙送医院去了,另一受伤的中年男子没有去。过了一会,打架的男青年又回来了,他头被打破了,光着上身,身上全是血,头用绷带包着,喝醉酒了。回来找仲某甲、仲某乙,他看见另一受伤的中年男子还没有走,就过去掐他脖子,把他摔倒,用脚朝他头上身上跺,被拉开后的受伤中年男子离开了,男青年朝饭店铁门跺,后被家人拉去治疗等事实。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12点多,我与朋友于某来到平度经济开发区八里庄前三城路路北“好再来”面馆吃饭,我们在大厅里坐着,于某要了三个菜,我们每人喝了2-3瓶啤酒。饭店一个30多岁稍胖的男子要我们结账,于某说带的钱不够先欠着,过后再来给你们,男子说不认识你不欠账,于某说经常来吃饭,家离得这么近,过后给你们捎过来,他还是不同意。于某说怎么不行,起来走到吧台,他们在那里怎么吵吵起来的没注意,谁先动的手没有看见,我听到砰地一声,回头见于某头上流血,破了,和饭店这个男子撕扯在一起。这时饭店另一个稍瘦的男子也过来了,他朝于某脸上打,于某也朝他两个的脸上、身上打,他们打到后院,一会又回到饭店。这时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跑了进来,说了句什么话忘了,他朝于某胸前用拳头打,于某招架着打他们,这时,于某拿起啤酒瓶打在稍胖的男子头上,把他头打破了,又用手里碎酒瓶朝他们比划、扎,饭店两个男子和那个50岁的男子往饭店外面跑,于某用啤酒瓶扔他们,跟着撵了出去,把中年男子撵到门口,用啤酒瓶子把他头打破了,然后他们三人都走了,于某也走了。一会公安人员来了,于某包着头回来了,看见中年男子也回来了,于某就把他跺倒了,上前摁着他的脖子,被拉开后,过了一会就都离开了。还说明于某头破了,出血了,稍胖的头破了,胳膊等处被划伤,稍矮点的胳膊、手等处划伤出血,50岁左右的男子头破了,胳膊等处划伤等事实。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16时许,接到平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其带人迅速赶到中八里庄村三城路北边的好再来面馆,仲某甲、仲某乙兄弟二人及一个中年男子受伤,打人的人已经走了,问情况时,仲某甲、仲某乙被救护车拉走,中年男子叫丁某,不去医院。这时,一个男青年过来了(后来知道叫于某),见丁某在场,上去掐住丁某的脖子摔倒,被我们拉开后,于某又跺他一脚,并将旁边的电动车跺倒,又跺面馆的门被制止。于某已经喝醉酒了,身上有伤等事实。(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仲某甲陈述,证实其和弟弟仲某乙在平度市开发区中八里庄村开一家“好再来”面馆。2014年5月29日下午2点左右,来了两个人吃饭,点完菜后就开始喝酒,当时在大厅里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在喝酒。到了下午4点左右,两个人一共喝了六瓶啤酒,其中较瘦的男青年问我可不可以赊账,我说不可以,不认识你,要不给我写张凭据。那个人就一直说要赊账,我一直不同意。这个男青年喝醉酒了,他看我一直不同意就上前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右手从桌子上拿起啤酒瓶朝我头上打,我歪头想躲没躲过去,被他用啤酒瓶打中头部左侧并出血,他又用碎酒瓶朝着我胸前捅去,被我躲了过去。这时,仲某乙从后面出来看见我被打,就上前拉着男青年,说咱有话好好说,别动手,男青年见仲某乙拉他,顺手从桌子上拿起啤酒瓶打仲某乙,没打到,啤酒瓶被仲某乙夺去,他见没有打中又拿起一个啤酒瓶打仲某乙,没打到头,就用碎酒瓶将仲某乙的手划出血了,仲某乙也用啤酒瓶朝他头上打,把啤酒瓶打碎了,看见男青年头上出血了。我跑出去报警了。报完警后,我看见男青年正在打在饭店吃饭的中年男子,男青年手里拿一把锤子打他,没有打中还想打时锤子头掉了,只剩下一根棍子,他就用锤子棍朝中年男子身上乱打,打了五六分钟。见他打的挺厉害,我上去拉他不让他打,中年男子爬起来跑到外面,他见我拉他,又顺手拿起一个白酒瓶想打我,我挺害怕就往饭店外跑,他就在后面追,快追上的时候,我朝他脚上跺了一脚,想把他跺开。这时,他就用酒瓶朝我头上打,白酒瓶打碎了,他就用碎酒瓶朝我身上乱扎,把我背部扎出血了,然后我就跑了,跑了20多步就回去了,发现他已经跑了等情节。还说明就我、仲某乙以及男青年打来,店内保鲜柜、风扇、桌子、盘子等物品都砸碎了,我头被打破了,背部被扎一下,身上多处划伤,仲某乙右手血管被男青年用啤酒瓶割破了,中年男子身上被扎伤,男青年头出血了等事实。被害人仲某乙陈述,证实其与哥哥仲某甲在平度市开发区中八里庄村开一家“好再来”面馆。2014年5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店里来了两个人吃饭,他们点完菜后就喝酒。当时大厅内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在喝酒。因没有客人来,我就回宿舍休息了。将近4点的时候,我听见在大厅吃饭的两个男青年因为结账和仲某甲吵吵起来,他俩要记账,我哥说不行,那个男青年说就不给拿钱你能怎么样的,说完就听到大厅有人打起来了,我赶紧去大厅,看见两个男青年已经喝醉了。其中一个挺瘦的两个手各拿一个啤酒瓶,他边骂着就用手里的酒瓶朝我哥头顶打,我哥就躲,他就用右手的啤酒瓶砸在我哥头部左侧,啤酒瓶砸碎了,我哥头也出血了。我赶紧上去拉男青年,说有什么事咱好好说,别打仗,我把他左手的啤酒瓶抢过来拿在左手,他不搭理我还想上前打我哥,我站在我哥的前面挡着,男青年就用左手掐我脖子说,我经常过来你为什么不给我赊账,我说都无所谓的事,再别打仗,他喝醉了掐着我脖子难受,我就把他的手推开了,他松手后就用手里的半截碎酒瓶朝我胸前捅,我害怕一直躲着,他没有捅着将我右手划伤了,然后又顺手从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想打我,我躲过去后就用左手的啤酒瓶朝他头上砸了一下,把酒瓶打碎了。这时,在我店里吃饭的一个中年男子看我们打起来了,就吆喊怎么回事,刚说完,男青年就拿着酒瓶朝中年男子走了过去,中年男子转身往外跑,他就用酒瓶砸了过去,没打着他,男青年又顺手拿起地上的锤子去追他,中年男子跑出去五六米远摔倒了,他就用锤子朝中年男子头打,打的时候锤子头掉了,就用锤子把朝中年男子身上打了好几下,中年男子被打后就起来用手搂着男青年的腰不让他打,中年男子趁男青年不注意跑到屋外,他追了出去。我拿出手机报警了。没几秒钟,男青年又把中年男子撵回我店里,中年男子被桌子绊倒,男青年就拿起桌子上的空啤酒瓶朝中年男子打,具体打在哪我没看见。啤酒瓶被砸碎后,他又用碎酒瓶朝中年男子身上捅,后来中年男子站起来后跑了就不打了。男青年出去了,我出去后见他又拿起白酒瓶朝我哥头上打,我哥用胳膊挡着,酒瓶碎了,他又用碎酒瓶朝我哥身上扎,我哥就跑了等情节。还说明中年男子一直没有还手。我右手血管断了,哥头上被啤酒瓶砸破了,身上多处划伤,男青年头被我打出血了等事实。3、被害人丁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29日中午,我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中八里庄村南边三城路北侧的“好再来”饭店要的菜,在旁边的彩票站吃饭。因经常在这里吃饭,仲某甲、仲某乙都认识。下午4点左右,我回到好再来饭店上厕所,看见仲某乙、仲某甲两兄弟跟饭店里一个吃饭的男青年打了起来,他们三个人都受伤了,满身都是血,吃饭的男青年喝醉了,我问怎么回事拿出手机打110报警,这时,男青年拿一个酒瓶朝我扔了过来,打在我胸前,我往外跑躲着他,他就拿着一个铁锤追我,我跑了几步摔倒了,他就用锤子朝我头上打,打的时候锤子头掉了,他就用锤子把朝我身上头上打,我挣脱开跑回饭店里,他追了进来,拿起一个啤酒瓶朝我头上打,啤酒瓶被打碎了,我头被打破了。这时,我手机也摔在地上摔坏了,他又拿着剩下的一截碎酒瓶朝我肚子、胳膊、背部扎,把我右胳膊、后背等处扎伤。我跑出去后,男青年在饭店门口又拿起一白酒瓶朝仲某甲头打,把瓶子打碎了,又用手里的一截碎酒瓶朝仲某甲的后背等部乱扎,一会仲某甲跑开了。当我回到饭店门口,男青年就离开了。一会公安人员来了,120来后仲某甲、仲某乙就去医院了。我没有去医院。过了一会,打架的男青年又回来了,见他光着上身,身上全是血,头用绷带包着,回来后找仲某甲、仲某乙,用脚朝饭店的铁门跺,他看见我没有走,就过来掐我脖子,把我摔倒,用脚朝我身上、头上跺,被拉开后我就离开去了诊所等情节。还说明自己没有还手,我头被打破,右胳膊、后背等处被扎伤,腿部、膝盖磕伤,头、胸疼,男青年头出血了,仲某甲头被打破,背、身上多处扎伤,仲某乙右手被男青年用啤酒瓶割破,身上多处扎伤等事实。(四)被告人于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我跟朋友李某到三城路北侧“好再来”面馆吃饭喝酒。吃饭喝酒至4点多,共喝了六七瓶啤酒。其中稍胖的对我说算算账,我说先赊着吧,我经常去吃饭和稍瘦的认识,当时要了三个菜,才上了两个,我随口这么一说。稍胖的说不可以赊账,我又不认识你,我一直要赊账,不给他算钱,当时我喝多了,在那里为赊账争论起来。突然,稍胖的男子用一啤酒瓶子朝我后头打了一下,把啤酒瓶打碎了,我头被打破了,我起来拿起啤酒瓶朝他头上打,把啤酒瓶子打碎了,把他头打出血了,我拿碎的啤酒瓶朝他身上捅,没有捅着。这时,饭店矮个的男青年出来拉着我说有话好好说,他也朝我身上踢打,我又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朝矮个子男青年打,被他躲过去了,酒瓶子被他夺去了,我又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朝他头上打,没有打到头,把啤酒瓶打碎了,我用手里的碎瓶子朝他俩舞划,把他俩身上、背上、胳膊、手等多处划伤出血,他俩都跑出去了。这时,在吃饭的一个50多岁的男子过来拉我,被李某拉开了,我用啤酒瓶朝他身上扔,打在他前胸,他往外跑,我在后面追,我拿饭店的一把锤子追他,他没有跑几步摔倒了,我用锤子朝他身上、头上打,锤子头掉了,就用锤子把打,他挣脱后,我用啤酒瓶将其头打破了,又用手里的半截碎酒瓶朝他的肚子、胳膊等地方扎,他挣脱后跑出了饭店,我也跟着跑了出去,我拿起一个玻璃瓶子在饭店门口朝那个稍胖的头上打,他用胳膊挡住,打在他胳膊上,把瓶子打碎了,我用碎酒瓶朝他背部扎了两下,一会他们都跑了,我到诊所包扎头部。公安人员找到我,让我先去医院治疗,我没听,又回到饭店,饭店门锁着,这时公安人员在那里,看见被我打的中年男子还在那里,我过去就将他跺倒,用脚踩着他的头,朝他身上拳打脚踢,用砖头要打他,被公安人员夺下,公安人员让我醒一下酒去医院治疗,我不听,用脚踹饭店的门,一个小时左右后我就离开回家等情节。还说明自己的头被打破了,稍胖的被我打破头,身上被我用碎了的瓶子划伤了,矮的手、身上被我多处划破,50多岁的男子被我打破头,身上多处被我划伤,饭店门窗玻璃是我扔瓶子砸的等事实。(五)鉴定意见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仲某乙、仲某甲损伤程度的事实。(六)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仲某乙、仲某甲通过照片指认于某就是在其饭店打伤自己的人的事实。(七)执法记录光盘及其说明、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以及于某又回到“好再来”面馆门前,将丁某摔倒并卡其脖子,将一辆摩托车跺倒,朝面馆门跺了几脚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于某辩解是对方先打他的的意见,被被害人仲某甲陈述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解当时自己是开玩笑说先赊账的意见,被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仲某甲陈述、李某证言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姜进生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