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国荣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XX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国荣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往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鲍人刚,董事长。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09)歙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