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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小建与李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建,李金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王小建。委托代理人:田珍平。被告:李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建诉被告李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建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建负担。审判员  廖中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志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