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员某某与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某某,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员某某,女。被告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员某某与被告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