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崧云、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新房南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崧云,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003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崧云。 被执行人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崧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崧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新房南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哲理,该公司董事长。 长沙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2014)长仲调字第3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崧云、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新房南方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仲平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