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先锋 更多数据: